轉往外省的10艘漁船在海南騙補貼沒被發現,造成國家經濟損失199萬余元,海南省漁業船舶檢驗局白馬井分局局長(正科級)陳某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儋州市檢察院立案偵查終結,向法院提起公訴。今年2月8日,儋州市法院一審陳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陳不服提起上訴,稱自己沒有失職,請求改判無罪。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2010年4月,年滿60歲的陳某退休。退休前,他是海南省漁業船舶檢驗局白馬井分局局長(正科級)。在查處陳某之前的下屬時,檢察機關發現了陳某涉嫌玩忽職守罪的線索。2015年6月,已退休5年多的陳某被立案調查。
在其擔任白馬井漁業船舶檢驗局局長期間,海南洋浦南鷹遠洋漁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稱南鷹公司)法人代表吳某冒用10艘已經轉回浙江溫嶺的漁船騙取補貼。陳某沒有發現,并在檢驗報告書上簽字。公訴機關指控,陳某玩忽職守,造成國家經濟損失199萬余元無法追回。
2003年,浙江溫嶺的劉某某等10名漁民出資在浙江打造了10艘鋼質漁船。因當時的政策限制,他們沒法在浙江辦理漁船捕撈證件。通過村干部的聯系,他們與南鷹公司法人代表吳某取得聯系,由吳某幫助他們在海南辦理漁船檢驗證、漁船登記證和捕撈許可證等證件(以下簡稱“三證”),之后再想辦法轉回浙江。
拿著海南的證件,10艘漁船卻一直在東海捕魚。因跨海域作業生產,10艘漁船經常被處罰。此后,劉某某等10名漁民便向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申請將漁船轉回浙江作業生產。2005年12月,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廳發函至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局,要求注銷劉某某等10艘漁船在海南的漁船證書,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回函同意注銷。2006年8月左右,劉某某等船主在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廳重新辦理了10艘漁船”三證”。
漁船轉回浙江,并重新辦理了“三證”,但吳某卻打起了利用這10艘漁船騙取柴油補貼的辦法。吳某明知該10艘船籍已轉回浙江,為騙領漁船柴油補貼,他以漁船的證件丟失為由,利用南鷹公司留底的劉某某等人身份信息和漁船資料,于2006年下半年,申請補辦了該10艘漁船的“三證”,但實際上沒有對應的漁船。
為應付船舶營運檢驗(年檢),吳某找他人漁船冒頂,將補辦的“三證”套用在他人漁船上接受檢驗。
2006年至2011年間,吳某通過這樣的手段,共騙領國家漁業用油補貼款人民幣1300余萬元。2014年,吳某涉嫌行賄罪、詐騙罪被另案處理。
2007年9月,陳某在洋浦港對吳某冒名頂替掛浙江溫嶺漁船船號的5艘漁船進行檢驗。檢驗過程中,沒有認真核實受檢漁船與證書所載漁船是否一致,未能發現檢驗的漁船為冒頂漁船,就在檢驗報告書上簽字,使得冒頂的漁船通過檢驗,獲得檢驗合格證書,進而通過漁船登記證和捕撈許可證的年審。之后,吳某提交“三證”,于2008年1月騙領5艘漁船2007年度國家漁船柴油補貼款896013元。
2009年6月,陳某安排下屬林強和陳哥(兩人已判刑)到廣西北海港檢驗漁船。兩人檢驗吳某冒名頂替的掛浙江溫嶺船號的5艘漁船時,沒有認真核實受檢漁船與證書所載漁船是否一致,就在檢驗報告書上簽字。接著,未參與檢驗漁船的陳某也在檢驗報告書上簽名,使得吳某利用冒頂漁船通過檢驗,獲得檢驗合格證書,進而順利通過漁船登記證和捕撈許可證的年審。之后,吳某提交“三證”,申請國家漁船柴油補貼,陳某還在這5艘漁船2009年度漁業柴油補貼申請審批表上作“已經檢驗合格”的意見。2010年6月和2011年1月,吳某成功騙領該5艘漁船2009年度國家漁船柴油補貼款共計1097542元。
2015年6月,因林強等人被查,退休在家的陳某的“前賬”被翻了出來,涉嫌玩忽職守的他被立案偵查,并被提起公訴。
儋州市法院一審認為,陳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務,造成國家經濟損失1993555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該院一審判決,陳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陳某不服上訴,稱自己沒有失職,請求改判無罪。
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審理認為:陳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檢驗涉案漁船過程中,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但其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按規定對受檢漁船進行檢驗,致使不符合條件的漁船獲得了檢驗合格證書,從而使得吳某騙取了國家柴油補貼資金199萬余元,造成國家經濟損失。其失職行為與造成國家經濟損失的后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故其行為符合了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玩忽職守罪。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