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船級社2月24日發布:
根據IACS新發布的IACS UI GF3 - UI GF12 (Dec 2017)和IACS UR Z25 (Rev1 Sep 2017),形成了《天然氣燃料動力船舶規范》2018年第1次規范變更通告(January 2018)。變更通告的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對原規范條文1.1.2.17(3)“燃料艙接頭處所”和條文1.1.2.19 “燃料準備間”的定義進行補充和細化;
2、對原規范2017年第1次變更通告(2017年11月發布)中的條文1.4.3.3(2)②所要求的壓力釋放閥的隨機抽檢要求,改為全部檢驗;
3、對原規范新增條文2.3.5.2,對布置在開敞甲板上的燃料準備間,提出低溫液體泄漏防護和相關安全控制等要求;
4、對原規范新增條文4.1.3.6和4.1.3.7,規定燃料艙位于開敞甲板上時,也可要求設置燃料艙接頭處所;
5、對原規范條文4.5.3.1(1)②,補充規定棱形燃料艙的外表面面積計算的細化要求;
6、對原規范新增條文4.7.1.3,補充規定規范12.1.2.1(2)要求的安全系統動作的情況下,也應滿足規范4.7.1.1所要求的維持時間;
7、對原規范條文5.2.1.1,補充規定圍蔽或半圍蔽加注站的風險評估應特別考慮相關設計特征;
8、修改原規范條文6.4.1.2(2)和條文7.2.1.2,補充規定氣體燃料在增壓器之前與空氣混合的預混發動機應布置在ESD防護型機器處所內;
9、對原規范新增條文10.3.1.2,補充規定圍蔽在機器處所限界面內的空間,其通風系統不必獨立于機器處所的通風系統;
10、對原規范新增條文10.6.1.3,補充規定雙壁管和氣體安全機器處所內的氣體閥件單元處所,其通風系統不必獨立于其他僅含有氣態燃料的燃料供應系統的通風系統;
11、對原規范新增條文10.6.1.5,補充規定雙壁管的通風進口應始終位于遠離著火源的露天非危險區域內。
《天然氣燃料動力船舶規范》2018年第1次規范變更通告(RCN No.1, January 2018)于2018年1月1日生效(本變更通告中的條文 1.4.3.3(2)②除外,該條款從2019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