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驗船師實際檢驗工作的指導,落實船舶所有人和船舶修造企業的漁船質量安全主體責任,4月18日,國家漁業船舶檢驗局印發《漁業船舶檢驗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第1冊 遠洋漁業船舶)及《指南》(第2冊 船長大于或等于24m海洋漁業船舶)。
該《指南》依據《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滿足漁業船舶檢驗實際工作的需要,對檢驗項目進行了科學分類和差異化分級管理,是驗船人員開展實際檢驗工作的重要依據。指南自2018年6月26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要組織驗船師進行《指南》學習和培訓,讓驗船師盡快熟悉掌握《指南》的各項要求。同時,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漁業船舶管理實際工作特點,對《指南》中的具體檢驗要求進行完善和補充。在執行中如遇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漁業船舶檢驗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