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船舶檢驗局,中國船級社:
為貫徹落實《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交通運輸部黨組決策部署,保證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轉工作順利實施,推進漁船檢驗工作平穩有序開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職能定位,理順管理關系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履行全國漁船檢驗監督管理和行業指導職能,負責擬訂漁船檢驗政策法規及標準;各省級漁船檢驗監督管理機構履行本行政區域內漁船檢驗監督管理職能。遠洋漁船的檢驗、進口漁船的初次檢驗、漁船船用產品的檢驗由中國船級社實施;其他漁船的檢驗仍由地方漁船檢驗機構實施。
各地方漁船檢驗機構和中國船級社應根據漁船檢驗業務和監督管理實施主體改革要求,及時調整相關工作程序,理順與行業主管部門、漁船檢驗監督管理機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關系。依照有關規定,漁船檢驗需請示報告事項應及時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二、 保持工作穩定,切實履行職責
為保障漁船檢驗工作的穩定開展,在有關漁船檢驗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技術法規等修訂前繼續適用現行規定。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將積極推進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技術法規的立改廢工作,逐步建立與新的管理體制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和規范體系。
各地方漁船檢驗機構和中國船級社要切實履行檢驗職責,嚴格按照經核定的檢驗業務范圍和各項工作要求有序開展檢驗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現行適用的有關漁船檢驗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技術法規如遇執行方面的問題,請及時與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聯系。
三、做好業務銜接,確保平穩有序
自2018年4月20日起,遠洋漁船和漁船船用產品的檢驗、進口漁船的初次檢驗由中國船級社實施。4月20日前已經受理尚未完成的遠洋漁船和船用產品的檢驗發證、進口漁船的初次檢驗等工作由中國船級社與各有關漁船檢驗機構商議制定具體的承接實施方案。各有關漁船檢驗機構應對需移交的檢驗業務及相關檔案進行梳理,積極配合中國船級社做好業務銜接工作。
4月20日前已經辦理完成出國手續的境外檢驗任務,仍按照原計劃和規定執行,中國船級社視情參加。回國后應及時與中國船級社相關分支機構聯系,完成后續相關工作。
自2018年4月20日起,漁船等效免除批準、進口舊漁船技術評定、漁船檢驗機構業務核定和驗船人員資格管理,以及具有新穎性的漁船或船用產品適用檢驗規則的認可等工作,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具體辦理。各地方漁船檢驗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做好上報前的審核和論證等工作。由原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立項但尚未完成的研究項目,由承擔方繼續按合同執行,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負責跟蹤管理。
四、優化資源配置,提升服務質量
中國船級社要根據漁船檢驗需求和方便漁民的原則,優化調整補充資源配置,發揮自身境外檢驗服務網點優勢,充分利用遠洋漁船境外檢驗點現有資源,進一步完善布局,為遠洋漁船檢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務。要根據漁船檢驗的特點,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優化工作程序,逐步形成適應漁船現狀和未來發展的檢驗服務體系。
各地方漁船檢驗機構、中國船級社要積極適應改革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機構和人員資質符合相關規定。要做好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轉的宣傳工作,及時將有關政策和辦事程序調整情況告知漁民和相關企業。要進一步規范檢驗行為,加強檢驗質量管理,保障檢驗質量和服務水平。
五、工作要求
當前各地方政府正在按照中央要求開展政府機構改革。在地方政府機構改革到位前,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相關工作按照現有職責和本通知要求執行,待地方機構改革相關事項明確后,再進行相應的調整。現階段工作要求如下:
(一)提高認識,增強意識。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轉,體現了健全完善船舶檢驗及監督管理體制的要求,體現了優化協同高效的改革方向。各單位要切實增強“四個意識”,準確把握、全面理解、自覺參與支持和配合此次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轉工作,不斷提高服務能力水平和效率效能。
(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地方漁船檢驗機構和中國船級社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統一領導,強化責任落實。按照改革后的職能定位和管理關系,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措施。努力做到各項安排周密穩妥、工作推進深入細致、風險防控及時有效,確保各項工作不斷不亂。
(三)協同配合,統籌推進。各有關檢驗單位要按照規定的要求,按時完成工作交接。在工作中,各檢驗單位之間要加強協同配合,注重與漁船檢驗監督管理機構的溝通協調,共同推進漁船檢驗工作有序開展,不斷促進漁船檢驗質量的全面提升。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