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工作部署,進一步明確當前漁船檢驗工作中的有關要求,近日,水利部海事局印發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強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保持漁船檢驗工作平穩有序。
根據該意見,漁船檢驗機構采取“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方式。對地方政府批準設立的地方漁船檢驗機構,采取業務核定的管理方式;對中國船級社采取授權管理方式。從事漁船檢驗工作的檢驗人員應按照現行要求取得適任資格證書或注冊驗船師資格證書。
對于漁船檢驗業務范圍,意見明確,中國船級社承擔遠洋漁業船舶和漁船船用產品檢驗發證工作,地方漁船檢驗機構負責本轄區國內漁船檢驗發證工作。對于漁船船用產品檢驗工作,目前仍維持中國船級社與有關地方漁船檢驗機構的過渡工作模式。自2019年8月1日起,全部漁船船用產品檢驗由中國船級社實施。
此外,意見提出,將探索小型漁船檢驗管理模式,對于7米以下沿海小型漁船和5米以下內河小型漁船,以及敞口漁船的檢驗,可參照農用自用鄉鎮船舶的管理方式,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管理辦法。
意見要求,各地方漁船檢驗機構和中國船級社在開展漁船、漁業輔助船舶檢驗過程中,應進一步強化檢驗質量管理,提升檢驗質量,把好船舶安全第一關。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轉變檢驗服務方式,強化過程控制,督促漁船設計、修造企業提升質量意識,提高質量管理能力。
此前,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原農業部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交通運輸部。今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正式履行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