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航運經濟健康發展,助推交通強國建設,提高航運公司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經研究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交海發〔2001〕383號,以下簡稱《國內安全管理規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對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登記的下列船舶生效:
一、沿海載客定額50人以下跨省航行的客船(客渡船除外)及沿海省內航行的客船(客渡船除外);
二、沿海150總噸以下氣體運輸船和散裝化學品船;
三、沿海500總噸及以上港內作業的油船及沿海500總噸以下油船;
四、沿海500總噸及以上省內航行的散貨船和其他貨船;
五、內河3000總噸及以上散貨船和其他貨船。
上述船舶須于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符合證明”(DOC)或“臨時符合證明”副本及“安全管理證書”(SMC)或“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各海事管理機構、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各自管理職責,做好《國內安全管理規則》拓寬實施范圍的宣貫工作,督促航運公司抓緊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并自2021年1月1日起對相關船舶和公司持證情況進行嚴格檢查。各海事管理機構、船級社要加大對公司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編寫的指導力度,要求公司依據《國內安全管理規則》并結合自身實際編寫體系文件,做到體系簡化、直觀、易執行。
特此公告。
交通運輸部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