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天海防務發布關于仲裁事項進展的公告:
天海融合防務裝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發出的《仲裁通知書》[(2018)滬貿仲字第 12806 號]、《仲裁申請書》,并于 2018年 12 月 11 日披露了《關于收到仲裁通知暨財產保全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126)。
針對上述仲裁事項,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申請,現將相關事項的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項的進展情況
(一)申請人:天海融合防務裝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楠
住所:上海市松江區莘磚公路 518 號 10 幢 8 層
(二)被申請人:深圳市創東方長騰投資企業(有限合伙)
執行事務合伙人:深圳市創東方投資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竹子林求是大廈西座 1209 室
(三)案由: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糾紛
(四)申請事項
1、確認《天海融合防務裝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佳船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創東方長騰投資企業(有限合伙)之購買資產協議》中的仲裁條款無效;
2、確認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無權受理 SDT2018777 號仲裁案件。
(五)事實與理由
2018 年 12 月 3 日,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了由深圳市創東方長騰投資企業(有限合伙)(簡稱“創東方長騰”)申請天海融合防務裝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天海融合”)的《天海融合防務裝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佳船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創東方長騰投資企業(有限合伙)之購買資產協議》(簡稱“購買資產協議”)SDT2018777 號仲裁案件。
在 SDT2018777 號仲裁案件中,天海融合依據的仲裁條款是《購買資產協議》第 16.2 條的約定:“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法解決。協商不成的,均應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對此,申請人認為,該仲裁條款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上海存在兩個可以被稱為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機構,一個是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其官網對自己的稱謂有兩個,一個是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另一個是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另一個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從非仲裁專業人士角度看,這兩個機構都可以被稱之為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且從公開案例查詢來看,這兩個機構都曾經受理過約定為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的仲裁案件。
因此,申請人認為,《購買資產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法指明該案應當是在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或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屬于約定不明的仲裁條款。根據《仲裁法》第 18 條的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申請人認為《天海融合防務裝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佳船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創東方長騰投資企業(有限合伙)之購買資產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是無效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