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資料顯示,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6月28日公布了對天津港原董事長于汝民的起訴書。起訴書中顯示,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于汝民,在2001年-2015年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務共計折合人民幣1287.872737萬元;退休后,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承攬工程提供幫助,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40萬元。
上圖:于汝民;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認為,應該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于汝民刑事責任。
圖片來源: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文件截圖
公開資料顯示,于汝民曾在2000年-2013年期間先后擔任天津港務局副局長,天津港保稅區管委會副主任(正局級)、天津港務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副董事長;天津市委濱海新區工委副書記,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并于2013年退休。
退休近4年后,2017年05月21日,中央紀委發布消息,天津市紀委對于汝民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出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設款物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圖片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截圖
天津市紀委當時查明,于汝民在擔任天津港務局副局長、局長,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及退休后,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拉幫結派、培植形成“秘書圈”,理想信念喪失,搞迷信活動;違反組織紀律,違規提拔、調整干部,并收受對方錢款;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消費卡,退休后違規兼職取酬、經商辦企業;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款,涉嫌受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