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農業農村部發布《遠洋漁業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訂草案主要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到公海和他國管轄海域從事海洋捕撈以及與之配套的加工、補給和產品運輸等漁業活動,但不包括到黃海、東海和南海從事的漁業活動。該修訂草案強調,國家鼓勵、扶持遠洋漁業發展,并將加快建立布局合理、裝備優良、配套完善、生產安全、管理規范的現代化遠洋漁業產業體系。
適應遠洋漁業發展與管理要求
《遠洋漁業管理規定》自2003年6月1日實施以來,為我國遠洋漁業持續較快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當前,遠洋漁業面臨的國內外形勢正在發生深刻變化,遠洋漁業發展模式亟待升級,遠洋漁業安全形勢日益嚴峻,《遠洋漁業管理規定》部分內容已經不適應當前遠洋漁業發展與管理的要求,急需進行修改完善。
從國際形勢看,國際海洋漁業管理正發生重大變革。大多數傳統海洋經濟魚類資源已被充分或過度利用,可持續利用海洋漁業資源成為國際共識;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對公海漁業資源管理日益嚴格,入漁國日益重視海洋漁業資源保護,打擊非法、不報告和不受管制(簡稱“IUU”)漁業活動已經成為國際趨勢。我國目前加入的7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中,有5個是在現行《遠洋漁業管理規定》生效后加入的,為適應新的國際漁業管理規則,需要調整遠洋漁業發展思路,會同國際社會嚴厲打擊“IUU”漁業活動,樹立我國負責任漁業大國形象。
從國內形勢看,遠洋漁業發展亟待轉型升級。我國遠洋漁業企業數量多、規模小、實力弱、抗風險能力不強、管理不規范,產業發展模式亟待升級;部分企業和管理人員守法意識不強,逐利傾向嚴重,涉外違規事件時有發生,對我國遠洋漁業發展和負責任國家形象樹立造成了不利影響。隨著遠洋漁船規模擴大,安全生產應急事件也有增長趨勢。為此,需要進一步嚴格遠洋漁業從業條件,進一步明確企業管理人員的責任,強化監督管理,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此外,根據“放管服”改革的總體要求,我國需要對遠洋漁業項目審批確認、資格審定、年度審查的條件、程序和報送材料進行梳理、明確和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