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10月28日,新疆證監局披露對寧波海運內幕交易案的處罰決定。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2年10月22日,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能集團”)通過股權收購,成為寧波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海運”)的控股股東,間接持有寧波海運41.90%的股份。
2013年1月31日,浙能集團出具《關于避免同業競爭等利益沖突、保持寧波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獨立性的承諾函》,并作出以下承諾:……(二)用五年左右的時間將富興海運和浙能通利從事國內沿海貨物運輸業務的相關資產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則的前提下,以適當的方式注入本公司(即寧波海運),或者通過其他合法合規的方式解決上述同業競爭問題……”。
2017年11月15日,寧波海運召開資產重組方案策劃會,會議簽署《寧波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交易進程備忘錄第1號》(以下簡稱《合作備忘錄1號》),并確定寧波海運重組的總體方案:寧波海運擬發行股份或以支付現金方式購買浙江富興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興海運”)51%股權,浙江浙能通利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能通利”)60%股權,寧波江海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海運輸”)77%股權和寧波北侖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侖船務”)39.2%股權。會議同時決定在下階段同步推進與上海海虹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虹集團”)等其他北侖船務的股東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以實現寧波海運并表北侖船務。
2017年12月25日,寧波海運召開會議討論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的相關事項。會議討論并確定通過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方式,將北侖船務并表上市公司更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相關要求。
2018年1月3日,寧波海運召開海運資產整合項目推進工作會議。
2018年1月4日,寧波海運相關負責人赴海虹集團商談一致行動人協議事宜。
2018年1月8日,海虹集團召開經營工作辦公會,研究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
2018年1月17日,浙能集團董事會投資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浙能集團所屬海運資產重組事宜。
2018年1月18日,浙能集團召開董事會對啟動所屬海運資產重組事宜進行審議。
2018年1月19日,寧波海運發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
2018年1月26日,寧波海運發布重大事項繼續停牌公告:“2018年1月25日,公司接浙能集團函告,浙能集團正在積極推進與本公司相關重大事項的籌劃,該事項有可能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目前尚存在不確定性”。
2018年2月2日,寧波海運發布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
綜上,上述寧波海運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以及擬通過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并表北侖船務事項,均屬于《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信息不晚于2017年11月15日形成,于2018年1月26日公開。2018年1月9日,北侖船務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接到通知,北侖船務作為寧波海運資產重組標的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再買賣寧波海運股票,胡某波作為北侖船務監事由此知悉內幕信息,成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二、胡蒙菲內幕交易“寧波海運”情況
胡蒙菲為胡某波配偶,2018年1月9日16時15分胡某波在家庭微信群中告知胡蒙菲“今天??倎硗ㄖ?,不許我們買寧波海運”、“馬上要停牌了”。
“胡蒙菲”證券賬戶于2017年3月8日開立于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寧波甬江大道證券營業部。胡蒙菲于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11日,累計8筆買入寧波海運股票21,400股,成交金額109,976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未賣出該賬戶中其持有的寧波海運股票,賬面虧損10,287.19元。上述交易由胡蒙菲通過其本人辦公電腦下單操作。
胡蒙菲證券賬戶對應的三方存管同名銀行賬戶為光大銀行賬戶。根據筆錄及證券賬戶銀證轉賬記錄可知,胡蒙菲交易“寧波海運”資金主要為胡某波轉入。
胡蒙菲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配偶,在買入寧波海運前胡某波明確告知其不能買入寧波海運股票,但胡蒙菲仍然操作買入。買入股票時間、交易資金轉入時點與其獲悉內幕信息時間基本一致,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上述事實,有相關會議記錄、證券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微信記錄、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三、林娜內幕交易“寧波海運”情況
林娜為林某之女,2018年1月8日晚,林娜詢問過父親林某寧波海運重組事宜。
(一)“林娜”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寧波海運”情況
“林娜”證券賬戶于2017年5月12日開立于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平武路證券營業部?!傲帜取弊C券賬戶于2018年1月10日分2筆買入寧波海運股票39,900股,成交金額204,485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未賣出該賬戶中其持有的寧波海運股票,賬面虧損18,616.44元。上述交易均由林娜通過其本人手機下單操作完成。
“林娜”證券賬戶對應的三方存管同名銀行賬戶為中國建設銀行賬戶。根據筆錄及證券賬戶銀證轉賬記錄可知,林娜交易“寧波海運”資金主要為其自有資金。
(二)林娜買入“寧波海運”交易明顯異常
林娜證券賬戶自開戶日(2017年5月12日)至交易“寧波海運”日(2018年1月10日)期間,未交易過“寧波海運”。林娜證券賬戶于2018年1月10日分2筆買入寧波海運股票39,900股,成交金額204,485元,單筆買入量和買入金額明顯放大,且買入時點與其獲悉內幕信息時間基本一致,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上述事實,有相關會議記錄、證券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四、丁園芳內幕交易“寧波海運”情況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丁園芳共使用兩個證券賬戶交易“寧波海運”:
(一)2008年5月14日,丁園芳于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鎮明路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中信建投證券賬戶”)開立證券賬戶。
“丁園芳”中信建投證券賬戶于2017年12月27日至29日,分3筆買入寧波海運股票20,100股,成交金額102,603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未賣出該賬戶中其持有的寧波海運股票,賬面虧損8,969.83元?!岸@芳”中信建投證券賬戶買入寧波海運股票由丁園芳通過其本人手機和辦公電腦下單操作。
“丁園芳”中信建投證券賬戶對應的三方存管同名銀行賬戶為工商銀行賬戶。根據筆錄及銀行流水可知,丁園芳交易“寧波海運”資金為其自有資金。
(二)2017年10月13日,丁園芳于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江東北路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廣州證券賬戶”)開立證券賬戶。
“丁園芳”廣州證券賬戶自2017年12月27日,單筆買入寧波海運股票3,600股,成交金額18,396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未賣出該賬戶中其持有的寧波海運股票,賬面虧損1,624.05元?!岸@芳”廣州證券證券賬戶交易寧波海運股票由丁園芳通過其本人手機下單操作。
“丁園芳”廣州證券賬戶對應的三方存管同名銀行賬戶為工商銀行賬戶。根據筆錄及銀行流水可知,丁園芳交易“寧波海運”資金為其自有資金。
上述事實,有相關會議記錄、證券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五、嚴凱歌內幕交易“寧波海運”情況
“嚴凱歌”證券賬戶于2016年5月13日開立于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寧波江澄北路證券營業部。2018年1月4日,“嚴凱歌”證券賬戶單筆買入寧波海運股票21,300股,成交金額109,908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未賣出該賬戶中其持有的寧波海運股票,賬面虧損10,685.28元。上述交易均由嚴凱歌通過其本人手機下單操作。
“嚴凱歌”證券賬戶對應的三方存管同名銀行賬戶為招商銀行賬戶。根據筆錄及證券賬戶銀證轉賬記錄可知,嚴凱歌交易“寧波海運”資金為他人歸還借款。
上述事實,有相關會議記錄、證券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通訊記錄、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六、陳明內幕交易“寧波海運”情況
“陳明”證券賬戶開立于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寧波中山西路證券營業部。2017年11月17日至2017年12月27日,“陳明”證券賬戶分5筆累計買入40,700股“寧波海運”,成交金額219,192元。截至2019年2月19日未賣出該賬戶中其持有的寧波海運股票,賬面虧損29,643元。上述交易均由陳明通過其本人手機下單操作。
“陳明”證券賬戶對應的三方存管同名銀行賬戶為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根據陳明詢問筆錄及證券賬戶銀證轉賬記錄,陳明交易“寧波海運”資金為其自有資金。
上述事實,有相關會議記錄、證券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胡蒙菲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新疆證監局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決定:責令胡蒙菲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并處以3萬元罰款。
林娜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決定:責令林娜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并處以3萬元罰款。
丁園芳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決定:責令丁園芳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并處以5萬元罰款。
嚴凱歌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決定:責令嚴凱歌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并處以5萬元罰款。
陳明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陳明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并處以5萬元罰款。
五位當事人總共被罰款2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