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據債權人朱兵的申請,受理債務人江蘇奧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破產重整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的相關規定,結合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本院決定采用競爭性遴選方式指定案件破產管理人。
企業基本情況:江蘇奧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登記機關為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原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在靖江市江陰經濟開發區靖江工業園區聯心路168號。至2019年10月18日江蘇奧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作為被執行人案件共計40件,標的19487萬元。
報名條件:一、報名機構限于江蘇省范圍內各社會中介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清算事務所)及具備破產管理人資格個人;二、有一定破產管理工作經驗;三、近5年執業過程中未受到行政機關、監管機構或行業自律組織的處罰或處分;三、2018、2019年度內在本院未有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又棄權的情況;四、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釋應當回避或依法不應被指定為管理人的情形。
報名方式:有意成為本案破產重整管理人的,請于2020年元月7日下午5時前向本院立案庭提交書面《破產清算管理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一式八份(注:書面《方案》須確保在2020年元月7日下午5時前本院立案庭收到),《方案》(含附件)一般限定在5000-10000字。《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社會中介機構的規模、執業保險、業績及專職管理人儲備和團隊構建情況;
2、社會中介機構破產團隊負責人、擬委派參與本案破產管理人團隊負責人或個人的執業經歷和業績;
3、社會中介機構擬委派參與本案破產管理人團隊核心成員、常駐人員的執業經歷和業績,以及參加破產業務培訓的情況介紹;
4、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參與本案破產管理人選任的優勢;
5、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擬參與本案破產管理人的報酬及折扣方案,以及可否先行墊付破產費用及數額;
6、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如被選任為本案破產管理人后的工作計劃、工作思路、建設性建議和意見;
7、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擬參與本案破產管理人選任時正在承辦的破產案件數量及進程、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回避或依法不應被指定為本案破產管理人情形的聲明;
8、擬參與本案破產管理人團隊的主要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郵件送達地址。
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可以聯合報名參與本案破產清算管理人的選任,并通過擬委派管理人團隊負責人所屬的中介機構統一提交《方案》。
聯合報名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原則上不超過兩家。
聯合報名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統一提交的《方案》中應包括各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委派的人員,并明確相應的分工和職責。
靖江市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聯系人:鞠秋平
聯系電話:0523-8499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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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0523-84993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