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說,過去一個月,這艘郵輪充滿了恐慌、無助甚至絕望,在錯誤與混亂交織中,承受著全世界的目光。
1月20日,“鉆石公主”號搭載來自56個國家和地區的2666名乘客和1045名船員從日本橫濱出發,開啟海上航行。2月3日,“鉆石公主”號停靠橫濱,船上乘客和船員被通知進行檢測或是隔離。緊隨其后的20余天,圍繞“鉆石公主”號的報道多集中于與日俱增的確診人數和被隔離人員的焦躁不滿。
雖然,日本政府的留船隔離做法備受質疑,中國香港、英國、希臘、韓國、意大利等國家和地區先后安排包機接回本國或本地區的乘客,但圍繞這艘郵輪的責任和義務,卻始終不明晰。尤其是日本政府對郵輪處置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日本政府該如何承擔其中的費用和責任?郵輪所涉沿海國是否有權利拒絕靠岸?船旗國責任和沿海國、港口國責任之間有何關系?郵輪公司在此次疫情中應承擔哪些權利義務和責任?這些問題均亟待解決。
近日,在由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海仲”)、中國社會科學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聯合主辦的“郵輪疫情相關法律問題線上研討會”上,多位法律專家就此次國際郵輪疫情處置過程中凸顯的典型法律問題進行了熱烈討論,就“日本有無國際法義務”“各方的責任”“費用承擔和賠償、補償問題”以及“政策建議”四個方面展開了深入分析,不僅為郵輪行業所涉及的各項亟待解決的法律理論和實務問題提供了方向,更為我國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措施,妥善防范和處理此類風險貢獻了力量。
日本VS反方
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
德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海仲仲裁員彭先偉認為,從國際衛生法、國家在國際衛生條例下的核心能力建設義務、國際衛生港口的相關權責、日本對橫濱郵輪母港的投資保護承諾(如有)等角度講,日本政府負有相關的國際義務和責任。
植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蔡慶虹表示,就本次“鉆石公主”號疫情事件而言,義務國的確定應首先基于郵輪的公海時間和靠岸時間。一方面,因疫情發生在特殊載體上,這不僅是海洋法的單一問題;另一方面,因涉及衛生事件,已形成了國際衛生法和海洋法的交叉。因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是判斷適用法律的基本原則,在公海上主要適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來判斷管轄法,即船旗國義務,但靠岸后日本主管當局有義務防止船舶進一步染疫,義務遂轉移給日本。
中倫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徐珊珊認為,區分權利和義務十分必要,是否有管轄權和是否有救助義務是兩方面的事。在權利方面,“鉆石公主”號疫情是在日本的領海上受到公眾關注的,日本應當具有管轄權,與船旗國有管轄權并不沖突。但日本在義務上并沒有明確的法律基礎。僅就目前情況來看,日本并無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桂紅表示,“鉆石公主”號應更大程度上屬于國際公共衛生的范疇,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衛生條例(2005)》中 “無疫通過”是國際海洋法中“無害通過”概念的具體化。基于《國際衛生條例(2005)》第28、43條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于需要援助船舶避難地指南決議(第A.949(23)號決議)》和《關于海事救援服務決議(第A.950(23)號決議)》《國際海港制度公約》等規定,日本并沒有國際法上的義務。日本對“鉆石公主”號采取的措施,雖有輿論不滿,但實際上船旗國對處置船舶負有首要義務,但是因船旗國無能力實施而使得實際處置行為落到日本。從《國際衛生條例(2005)》條款來看,“健康保護”沒有具體的明確標準,所以日本基于其權限和能力,并未違反該條款43條下的保護義務。
河北工業大學文法學院教授石小娟認為,日本在國際法上,沒有讓“鉆石公主”號郵輪必須進日本港靠岸的義務,日本更多的可能是出于國際人道主義、出于對郵輪上日本公民的救助義務,同意讓“鉆石公主”號郵輪進入日本港口。“鉆石公主”號郵輪進入日本橫濱港后,并非其他國家就沒有了國際義務,基于國際合作原則及WHO成員國的義務,世界各國有國際法上的義務和道義協助日本,未來國際社會應當進行相關國際立法、國際合作機制構建的討論與合作。
港口國VS船旗國
分配各自責任才是關鍵
寧波海事法院副院長鄔先江表示,根據國內法,沿海國能夠拒絕接收郵輪;但郵輪和貨船不同,因本身是出發地和目的地,母港有絕對義務接收郵輪,掛靠港的所在國也應履行該等義務,所以日本應該負有義務。從港口風險角度說,如非沒有達到國際衛生港口的標準,都應該是有義務的,相應的,沿海國如果不是母港、掛靠港可以拒絕履行該等義務。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研究員戴瑞君認為,新冠肺炎疫情涉及的主要是健康權的保護問題,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及從國際人權法角度考慮,國籍國負有保護其國民健康權的義務。未來,在國際衛生法領域,可以考慮借鑒比如國際環境法、國際人權法下的國際監督機制,對各國的衛生法律制度及舉措進行定期審議,通過長期努力,逐步實現各國衛生法制與國際標準相協調。
華東政法大學博士陳琦表示,在厘清相關國家概念的基礎上,應聚焦船旗國和港口國。郵輪疫情涉及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交叉領域的責任和權利承擔問題,從國際法上的確找不到日本必須接收的責任之相關規定。她認為,就接收責任來說,日本沒有強制義務來承擔相應責任,船旗國亦無條件承擔;就處置責任而言,掛靠港口后,日本對“鉆石公主”號處置做法是否合適,其義務應當根據其國內法進行判斷。從目前來看,國際法沒有取得各國強制讓渡相關權利的授權,所以沒有“硬”法強制要求。她建議,為避免旅客的消費信心因擔心落入此等境地而下降或者國家因相關費用的擔憂拒絕郵輪靠港,應建立某種國際合作機制由郵輪服務參與國對事件進行主導性處置包括各種費用的分攤,設立相應的保障。
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老師張芷凡認為,依據國家主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25條及33條的規定,港口國有權拒絕暴發疫情的郵輪進入該國領海及毗連區;但也可從人道主義精神和尊重健康權的角度出發,允許疫情郵輪在本國港口停泊并對其實施救助。同時,根據《公海公約》第5、6條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91條的規定,對具有開放登記國船籍的郵輪在登記國領土外因疫情需要開展救助時,在學理上,開放登記船旗國亦應當承擔救助的責任。未來,在港口國接收疫情郵輪并實施公共衛生救助的情形下,可以設計“復合責任”機制分配港口國和船旗國責任,依港口國管轄優先、船旗國積極協調配合的方式進行。
旅客VS船東
明確主體才能賠償到位
中國船東互保協會合規與法務總監賈鵬表示,疫情之下如何妥善分配和消化這些損失和費用是當前需要研討的重要課題。船東在此次事件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根據適用的法律、客票合同、法院地法、沖突法等具體情況綜合判定,相關的賠償范圍主要包括治療費、住院費、喪葬費等。未來,應該構建以政府為主導,保險人、船東、個人、國際機構等多方參與、多層次、立體的費用分擔體系和機制,逐步完善各項制度。
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林威認為,日本作為沿岸港口國,有權依照國內檢驗檢疫及傳染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采取必要衛生措施。但是在隔離條件、物資及醫療條件有限的情況下,日本政府選擇全船隔離而非指定醫療機構上岸進行隔離觀察,該等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仍有待商榷。下船之后,如旅客能夠證明船東存在相應過失,其向郵輪公司索賠的請求可能獲得支持。
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華全國律協海商海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海仲仲裁員陳柚牧認為,此次疫情會產生四部分費用,一是檢疫、隔離所產生的費用;二是郵輪的船員、游客及郵輪公司運營人員的醫療費用及預防費用;三是人員因疫情未到目的地而產生的轉運費用;四是船東產生的盈利損失。而船舶所涉及的主體同樣也有四個,分別為船舶運營主體、郵輪運營公司(考慮到運輸和運營的分離)、組織上船的旅行社以及船員。因此,不能只從船舶和旅客的關系去考慮,應考慮涉及更多的旅游主體問題。
星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華全國律協海商海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海仲仲裁員閻冰表示,中國作為國際海事組織(IMO)的A類理事國,可以借此機會提案,甚至促成起草、通過1份與疫情處置有關的國際公約,IMO的公約體系也確實需要這方面的補充和完善。中國也可以考慮通過國內立法先把一部分問題在國內法律體系下解決,讓中國實踐成為未來公約起草的一種有價值的參考。
上海海事大學博士孫思琪表示,目前看來,船票、機票、岸上觀光、酒店的相關費用賠償沒有過多爭議,旅行社在國外郵輪市場一般只是郵輪公司的銷售代理商,成為索賠對象的可能性較小,旅客未來的索賠主張可能更多針對郵輪公司乃至日本政府對于疫情的防控措施是否得當。
困境VS未來
消除疑慮提振信心
中船郵輪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運營部主任郭朋皞認為,未來郵輪復航要注意四點,首先,目的地的多樣化和船隊的規模化是郵輪公司生命力和競爭力的最重要保障;其次,嚴格采取消毒、醫用排查等措施;再次,如果出現發燒發熱現象,應設置隔離區;最后,未來加強對公共場所的消毒頻次和強度。郵輪的醫療設施和醫務人員的配備有一定局限性,應當充分吸取此次疫情的教訓,配合港口防疫,防止交叉感染,消除公眾對郵輪出行的顧慮。
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院經濟政策與發展戰略研究中心主任寧濤表示,一方面,郵輪旅游需求是非剛性的娛樂休閑需求,安全可靠是其最基本的前提。因此,解決好船上旅客、工作人員面臨的法律問題是首要問題。一方面,在未來國際公約的修訂過程中,要針對疫情,本著救助人命優先的原則,努力爭取對“管轄權”做出適當的放松,以利各國政府更有力地提供力所能及的救助。另一方面,由于郵輪的業態復合性,要充分發揮保險專業風控的優勢,有效控制和降低疫情風險;提高處置效率,減少社會摩擦;提高保障能力維護社會穩定等功能,為郵輪產業發展保駕護航。
上海港國際客運中心開發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中國港口協會郵輪游艇碼頭分會會長徐玨慧建議,一是要認真總結這次疫情應對經驗,制定防控郵輪急性呼吸道疾病的應急處置方案,加強郵輪口岸衛生檢疫保障能力建設,要求在中國進行母港運營的郵輪配備更加專業的醫護人員,強化郵輪船東的主體責任,健全防控措施,優化郵輪船票制度,審閱船票條款;二是要出臺財稅政策,優化監管措施,提升通航效率,推動郵輪樞紐港建設,推動郵輪產業的可持續發展;三是相關部門考慮調整政策供給,將沿海航線和無目的地航線短期開放給外資郵輪公司,快速提升市場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