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對國際航運、國際貿易造成一定沖擊。今天(6月16日),最高法發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三)》,為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涉外商事海事糾紛等案件提供相應指引。
貨物備好后因疫情被禁止進出口怎么辦?
托運人可根據《海商法》解除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并不負賠償責任
疫情期間,如果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貨方,遭遇到了準備好的貨物被禁止進出口、陸路運輸受阻無法及時出運、已經訂好的航次被變更取消等問題,該如何應對?
“托運人可能會遇到貨物被裝貨港或者目的港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列入暫時禁止進出口的范圍;或者因陸路運輸受阻,在合理期間內無法將貨物運至裝貨港碼頭;或者因其他不能歸責于托運人的原因致使運輸合同不能履行。”最高法民四庭庭長王淑梅在發布會上表示。
她稱,在這些情況下,托運人可以根據《海商法》第九十條規定解除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并不負賠償責任。
現在集裝箱運輸所占比例越來越大,陸路運輸受阻可能導致貨方超期占用集裝箱需要支付滯箱費的問題。
“由于滯箱費具有累進疊加的性質,經過較長一段時間之后,累計的費用往往會超過數個集裝箱的價值?!蓖跏缑繁硎荆浄酱藭r可以與承運人協商請求調低滯箱費。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法院調低。
她解釋,考慮到在疫情背景下,貨方超期占用集裝箱具有正當理由,此時若按照合同約定支持全部滯箱費可能有失公平,也不符合《合同法》關于損失賠償可預見性標準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酌情予以調減,一般以當時當地一個新的集裝箱價值為上限。
此外,貨方還經常遇到的情況是訂好的航次被取消、或者航期發生變更。王淑梅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貨運代理企業未盡到勤勉和謹慎義務,未及時就航次取消、航期變更通知托運人,或者在配合托運人處理相關后續事宜中存在過錯,托運人請求貨運代理企業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船舶被限制靠泊、檢驗隔離怎么辦?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承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不負賠償責任
“此次疫情對航運業是一次比較大的沖擊?!蓖跏缑诽寡?。
船舶開航前,有的船舶可能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無法在合理期間內配備必要的船員、物料。有的船舶可能無法到達裝貨港、目的港。還有的船舶可能一旦進入某受疫情影響港口,就無法再繼續正常航行、靠岸。
王淑梅表示,在這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歸責于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承運人可以依據《海商法》第九十條規定解除合同并不負賠償責任。
船舶開航后,一般而言,承運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卸貨港交付貨物。她表示,如果因為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承運人無法在原定的目的港卸貨,承運人應當和貨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除合同有明確約定外,承運人在充分考慮托運人或收貨人利益,就貨物保管作出妥善安排并履行通知義務后,有權選擇在目的港鄰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點卸貨。
船舶到港后,在港口管理部門沒有明確要求的情況下,港口經營企業應當快速消毒,正常裝卸貨。“如果遇到港口經營企業擅自以檢疫隔離為由限制船舶停泊期限,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可以請求港口經營企業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對此依法予以支持?!?/p>
王淑梅介紹稱,在起草《指導意見(三)》的過程中,對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承運人可能遇到的問題作出了充分梳理,既要充分考慮防疫措施的合理性,又要考慮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