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3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第109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將報送至全國人大審議后頒布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海安法》)是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母法”。《海安法》修訂過程中,充分吸收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實踐經驗和國內外安全管理發展成果。修訂后的《海安法》能為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我國海上貿易安全有序發展提供基礎性法律制度保障,有利于進一步落實政治體制改革的各項要求,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保障海上從業人員權益。
修訂草案主要從應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新形勢、順應航運發展國際化新需求、統籌國內立法新制度、強化海上交通安全治理能力、解決突出矛盾問題、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等方面進行了全方位、系統性修改,加強了法律制度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修訂草案目前共十章,一百一十九條,新增了8項法律制度,分別是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船舶保安制度、船員在船工作權益保障制度、船員境外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制度、海上交通資源規劃制度、海上無線電通信保障制度、特定的外國籍船舶進出領海報告制度、海上渡口管理制度;充實完善了6項法律制度,分別是船員管理制度、貨物與旅客運輸安全管理制度、維護海洋權益有關法律制度、海上搜尋救助制度、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制度、法律責任和行政強制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