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ST舜船(002608.SZ,下稱舜天船舶)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擬對舜天船舶及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
去年8月,中國證監會就舜天船舶涉嫌信息披露違法一案進行調查。現已查明,舜天船舶未按規定披露其與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下稱明德重工)的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未及時披露重大合同進展情況以及虛增收入、利潤。
中國證監會稱,明德重工在資金上依賴舜天船舶,且在業務、財務、人員等方面實際受舜天船舶時任董事長王軍民控制。舜天船舶未按規定,披露向明德重工采購船舶、提供財務資助等關聯交易。此外,舜天船舶在2013-2014年共計虛增收入106892.99萬元,虛增成本90702.59萬元,虛增財務費用7918.48萬元,虛增利潤6211.95萬元。
涉嫌違法情況:
(一)舜天船舶未按規定披露其與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德重工”)的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1、舜天船舶與明德重工構成關聯關系、未按規定披露(1)明德重工在資金上依賴舜天船舶; (2)明德重工在業務、財務、人員等方面實際受舜天船舶時任董事長王軍民控制; 2、舜天船舶未按規定披露與明德重工之間的關聯交易(1)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采購船舶; (2)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及其關聯企業采購、銷售原材料; (3)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提供財務資助。(二)未及時披露重大合同進展情況2013年6月,舜天船舶與明德重工及相關子公司作為共同賣方,就六艘木片船業務與國外買方簽訂了外合同,與明德重工及相關方簽訂了內合同。其后2014年度明德重工有兩艘船舶延遲交付,涉及金額44,360萬元,占公司2013年營業收入的13.57%。舜天船舶未按規定對該合同的后續情況及時披露,亦未在2014年年報中準確披露。(三)對外提供財務資助收取利息收入未入賬以及采用票據貼現、加價銷售等方式回收利息,導致2013-2014年共計虛增收入106,892.99萬元,虛增成本90,702.59萬元,虛增財務費用7,918.48萬元,虛增利潤6,211.95萬元。中國證監會認為,舜天船舶上述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亦未在2013年報和2014年報中披露相關事項的行為、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大合同進展情況,亦未在2014年年報中披露的行為和2013年、2014年年報虛增收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情形。相關責任人員中,王軍民作為時任董事長直接組織和領導上述違法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曹春華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負責具體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情節較為嚴重。
王軍民作為時任董事長直接組織和領導上述違法行為,曹春華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負責具體實施上述違法行為。
中國證監會責令舜天船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王軍民、曹春華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王軍民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曹春華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李玖等人給予警告及罰款。
去年8月,中國證監會就舜天船舶涉嫌信息披露違法一案進行調查。現已查明,舜天船舶未按規定披露其與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下稱明德重工)的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未及時披露重大合同進展情況以及虛增收入、利潤。
中國證監會稱,明德重工在資金上依賴舜天船舶,且在業務、財務、人員等方面實際受舜天船舶時任董事長王軍民控制。舜天船舶未按規定,披露向明德重工采購船舶、提供財務資助等關聯交易。此外,舜天船舶在2013-2014年共計虛增收入106892.99萬元,虛增成本90702.59萬元,虛增財務費用7918.48萬元,虛增利潤6211.95萬元。
涉嫌違法情況:
(一)舜天船舶未按規定披露其與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德重工”)的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1、舜天船舶與明德重工構成關聯關系、未按規定披露(1)明德重工在資金上依賴舜天船舶; (2)明德重工在業務、財務、人員等方面實際受舜天船舶時任董事長王軍民控制; 2、舜天船舶未按規定披露與明德重工之間的關聯交易(1)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采購船舶; (2)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及其關聯企業采購、銷售原材料; (3)舜天船舶向明德重工提供財務資助。(二)未及時披露重大合同進展情況2013年6月,舜天船舶與明德重工及相關子公司作為共同賣方,就六艘木片船業務與國外買方簽訂了外合同,與明德重工及相關方簽訂了內合同。其后2014年度明德重工有兩艘船舶延遲交付,涉及金額44,360萬元,占公司2013年營業收入的13.57%。舜天船舶未按規定對該合同的后續情況及時披露,亦未在2014年年報中準確披露。(三)對外提供財務資助收取利息收入未入賬以及采用票據貼現、加價銷售等方式回收利息,導致2013-2014年共計虛增收入106,892.99萬元,虛增成本90,702.59萬元,虛增財務費用7,918.48萬元,虛增利潤6,211.95萬元。中國證監會認為,舜天船舶上述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亦未在2013年報和2014年報中披露相關事項的行為、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大合同進展情況,亦未在2014年年報中披露的行為和2013年、2014年年報虛增收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情形。相關責任人員中,王軍民作為時任董事長直接組織和領導上述違法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曹春華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負責具體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情節較為嚴重。
王軍民作為時任董事長直接組織和領導上述違法行為,曹春華作為時任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負責具體實施上述違法行為。
中國證監會責令舜天船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王軍民、曹春華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王軍民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曹春華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李玖等人給予警告及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