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近80年的不懈爭取,民國時期的船王陳順通的后人,終于從日本方面,爭取到了當年日方租用船只的賠償款。
當年的船王陳順通早已作古,其后接力索賠的長子陳洽群也已過世,孫輩的陳春在2012年也去世了。為了這場勝利,陳家付出了四代人的努力。
只是,這筆賠償款應該歸屬于誰,卻引發了家族內部的爭議。
船王唯一在世的兒子陳乾康老人認為,父親臨終時將所有的財產都歸屬于母親,所以這筆賠償款屬于遺產,應在家族內部安排繼承。而一直以來進行追討賠款的陳順通長子陳洽群一方卻并不這么認為,據陳洽群一方后人稱,根據船王當年的遺囑,當年涉事船只的權益都被歸屬于陳洽群。
往事如煙,孰是,孰非?
文/羊城晚報記者 李鋼
A。往事前塵
時間回到1936年。當時,陳順通先生是國內著名的航運大亨,被稱為民國時期的一代船王。這一年,陳順通創辦的中威輪船公司,與日商大同海運株式會社(以下簡稱“大同海運”)就日方租賃中威輪船公司所有的“順豐”、“新太平”兩艘輪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租船合同。
只是,時局變幻。
第二年,抗日戰爭爆發。
戰局之下,日商大同海運,既不向陳順通和中威輪船支付租金,也不歸還船只。
直到1940年,中威輪船公司接到了大同海運的通知,稱兩艘船都被日軍所征用。
此后多年間,陳順通多次赴日本和大同海運交涉,希望能夠要回輪船,但是都沒有結果。
抗戰勝利后,陳順通通過關系,致函駐日盟軍司令麥克阿瑟,希望能夠經盟國占領軍將兩艘船只要回。
麥克阿瑟回函,兩艘輪船已經滅失,建議陳順通“尋求除實物以外的補救之道。”
在搜集了相關證據后,陳順通在1947年向國民政府提交了兩輪船的索賠請求,并且獲得批準。
由國民政府的外交部向盟軍最高司令部提出:第一,歸還兩艘輪船或者歸還同等級、同噸位的船舶兩艘;第二,支付兩艘輪船截至1946年10月15日的租金約600萬美元。兩項要求合計價值一千萬美元。
時局又變。
1949年11月14日,陳順通故世。
此后,由陳順通的長子陳洽群(又名“陳甫康”)接手處理家族在海外的全部財產,包括繼續向日方進行索賠。
1958年,陳洽群赴港處理兩艘船舶的問題。
1971年,陳洽群在日本提起訴訟。此案還曾獲得周恩來總理的批示,指示有關部門支持這場訴訟。
1974年,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以“時效消滅”的理由,判決陳家敗訴。
1985年,陳洽群中風。
1990年,陳洽群的兒子陳震、陳春,以香港中威輪船公司的名義,在上海海事法院再次起訴日本方面,進行索賠。
1992年,陳洽群逝世。
經過漫長的審理,直到2007年,上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陳家勝訴。
2010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大同海運株式會社最后被納入了三井集團)的一艘輪船。
中方此舉最終迫使三井株式會社履行中方的判決,賠償40億日元。
B。 家族紛爭
經過將近80年的爭取,終于得到了一個公正的結果。
得到消息后,陳順通的三兒子、83歲的陳乾康跪在父親的遺像前,哭告父親,終于討回了公道。
賠償官司勝利了,但是在陳氏家族內部,紛爭卻剛剛開始。
這場賠償官司由陳洽群的兒子陳春、陳震以香港中威輪船公司的名義提出,后來法院在審理時認為,陳洽群創辦的香港中威輪船公司,與當年陳順通在上海創辦的上海中威輪船公司并不是一家公司,所以沒有資格進行索賠,因此,這場官司最后是以陳震、陳春為原告進行。
在上海海事法院對日方采取強制執行后,賠償款也最終被支付給了陳震、陳春一方。
價值2億多人民幣的巨額賠償,究竟是否應該歸屬于陳震、陳春,還是在家族內部進行分配?陳氏家族內部,產生了巨大的分歧。
陳乾康告訴記者,兩個侄子提出訴訟,并沒有通知他這個叔叔,他是通過媒體的報道,才知此事。
此后,他委托了律師,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共同成為原告的請求,其間,庶母楊錦文(陳順通的妾)、兩個妹妹陳愛棣和陳如麗也委托他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請成為共同原告。
2005年,陳乾康再次提出成為共同原告的申請。
2005年11月,上海海事法院書面回復陳乾康,稱“本院受理的是船舶出租人和指定行使索賠權的人提出的租船合同糾紛,該案并不涉及除出租人之外的財產所有人以及財產所有權的分割和繼承。”依此,沒有同意陳乾康的再次申請。
2010年,對日索賠案終審后,上海海事法院再次召集陳乾康等人談話。
法官告訴陳乾康等人,該案的原告陳震、陳春只是代為行使索賠權,并不代表該財產是兩人所有,陳氏家族的其他成員如果對財產的分割、繼承有爭議,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
陳乾康告訴羊城晚報記者,當年,大哥陳洽群赴港,是受了母親戴蕓香(陳順通的妻子)的委托,負責處理與日方之間的船舶租賃糾紛。
陳乾康還告訴羊城晚報記者,父親去世時,曾經留下遺言,所有的財產歸妻子戴蕓香所有,但是由于母親是文盲,所以委托了大哥處理財產問題,僅僅算上父親在香港一地的財產,就有上百萬美元之巨,這筆錢也成為了日后陳洽群及其后人追討船舶賠償款的經費來源。
“但是這筆錢,大哥那一房從來沒有公開賬目,也沒有說明過使用的情況。”陳乾康說。
C。 遺囑爭議
陳中威是陳氏的第四代、陳洽群的孫子、陳春的兒子。父親過世后,他繼續對日索賠的事情。
記者數次與陳中威進行聯系,但是對方婉拒了采訪請求。在短信中,陳中威一開始表示,自己工作太忙,所以無法接受采訪。
記者詢問陳氏家族對于賠款分配的爭議問題。他在短信中委婉表示,稱訴訟的成功,是其祖父陳洽群不屈不撓爭取的結果,也是陳洽群的兩個兒子,奔波三十多年,爭取回來的公道,“兩份遺囑,四代堅持,歷史面前,無須爭議”。
一份據稱是陳順通的遺囑,曾經引發了陳乾康和陳春之間的一場官司。
根據這份遺囑,陳順通將兩艘被日方租賃的船舶“新太平輪”和“順豐輪”的權益全部交給長子陳洽群。這也成為了陳洽群后人追討賠償的法律依據之一。
1996年,陳乾康告上了法庭,稱陳洽群偽造陳順通的遺囑。1996年9月,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這份陳順通的遺囑無效。
其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推翻了一審判決,駁回了陳倩康、陳愛棣、陳如麗提出的代書遺囑系偽造而無效的訴訟請求。
在采訪中,陳乾康堅持這份遺囑是偽造的。
賠款是否應該在家族內分配?
根據陳家提供的資料,陳順通總共有七個子女,其中,長期以來堅持對日索賠的陳洽群是其長子,而陳乾康則是三子,還有三個女兒仍然在世。
陳中威則是陳洽群次子陳春的兒子、陳乾康的侄子。
陳乾康的兒子陳經緯告訴記者,一些報道中稱因為陳氏家族內部沒有解決好分配的問題,導致賠償款的執行無法落實,這點不符合事實。賠償款早已執行,只是日方的賠償現在全在陳洽群長子陳震的賬上,而陳洽群一房認為賠償款都是他們的,與陳順通的妻子、妾以及其他子女無關。
2016年4月,陳乾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對賠償款重新進行分配。
陳乾康在申訴中提出,陳氏家族的對日索賠是家族一致對外的過程,陳順通準備的索賠證據成為陳氏家族索賠的主要依據,陳順通生前留下的百萬美元的遺產,也成為了陳氏家族對日索賠的重要資金保障,而陳洽群、陳震、陳春只是代表了陳氏家族代為行使索賠權。上海海事法院審理的中威船案不涉及所得賠償的分割和繼承。
陳乾康認為,當年的中威輪船公司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母親和庶母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權利理應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