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顧剛在第41周安全生產經營例會上指出,海航集團進入破產程序以來,共接收2萬億債權申報,最終確認債權1.1萬億。
截至今天,4個重整程序二債會順利召開,接下來將綜合二債會整體情況,待債權人于10月20日前依法完成表決后等待法院裁決,預計11月將完成相關法定程序。
321家公司劃分六大業務板塊,剝離低效資產
繼航空主業板塊、機場板塊二債會后,海航集團重整案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于9月29日召開,會上公布了重整計劃方案。
今年3月15日,海南省高院發布關于裁定對海航集團等321家公司進行實質合并重整的公告,裁定書中披露,海航集團等321家公司在運營過程中,并沒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獨立治理制度,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形同虛設。
此外,321家公司雖各自登記為獨立的法人主體,但大新華航空有限公司等320家公司均受海航集團實際控制,在行政管理、財務管理、人員管理、經營管理等方面無獨立性,明顯喪失了法人的獨立意志。
在海航集團等321家公司構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現狀下,計劃草案提出對其進行整體架構重整、業務板塊調整、股權分層重整及資產規整等措施。
草案表明,321家公司分布于全國各地,涉及航空、機場、船舶制造、金融服務等多業務、多行業,計劃將其分為航空運輸、機場運營、船舶制造、金融服務、酒店商業不同業務板塊,并在各業務分塊對應確定一家業務管理平臺公司,以管理平臺整體管理各業務板塊。
目前暫定的六家業務管理平臺公司包括:航空集團(航空運輸)、三亞翊航實業有限公司(機場運營)、金海智造(船舶制造)、海航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酒店商業)、資本集團(金融服務)、海航股權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等。
草案意見稱:“321家公司業務跨度廣泛、類型多元、分布于全國各地,具有散多弱特點,統籌規整后方可提升協同價值、持續發展。”
9月18日,顧剛在安全生產經營例會上曾指出,破產重整后,老股東團隊及慈航基金會在海航集團及成員企業權益將全部清零,不再擁有相關股權。
對于被清零權益的處置,草案指出,海航方股東的出資人權益全部清零,依法轉至債權人享有;海南省省屬國資股東出資人權益依法調整清零,由債權人享有。
此前也有知情人士透露,重整后,海航集團將成為由債權人和戰略投資者共同控制的新實體。
與此同時,草案中的“股權分層重整”對股權架構做了進一步梳理和調整,分層重新搭建。重整完成后,由上層往下分別為:
一是由海航集團本部新設一家發起人公司、發起人公司新設一家總持股平臺公司,持有所有業務管理平臺公司股權。
二是各業務管理平臺公司持有對應業務分塊具體公司股權,根據實際需求,可直接或間接持有。
三是不同業務分塊企業間的互相持股原則上切斷,不再保留。
圖片來源:重整計劃草案截圖
而在海航集團多年來混同無序運作下,各公司既持有與自身業務關聯度高且有價值的實物資產及無形資產,也同時持有了大量與自身業務無關的低效資產,甚至是存在權屬瑕疵風險的資產。
根據《重整計劃草案》,對321家公司的資產將按實物資產原則保留、低效資產原則剝離、各業務板塊資產原則上持有各自公司在重整前持有的各項資產、空殼化公司原則注銷等方式進行規整。
裁定債權超7000億,設立信托抵償債務
相比*ST海航(600221.SH)和*ST基礎(600515.SH)一千億左右的裁定債權,海航集團等321家公司債務規模更為龐大。
截至9月13日,共計64368家債權人向321家公司管理人申報168814筆債權,申報金額合計14606.33億元。經管理人審查,已經提交法院裁定確認和預計后續法院可以裁定確認的債權共計約7467.02億元,暫緩確定的債權共計約895.66億元。
草案披露,實質合并重整下,321家公司的財產作為合并后統一的破產財產,由各成員的債權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順序公平受償,而321家公司相互之間的債權均歸于消滅,不再具有追償權。
《草案》將按照《企業破產法》《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規定,統一制定職工債權、稅款債權、有財產擔保債權以及普通債權的債權分類、債權調整和債權受償方案,這一清償方案與航空主業板塊、機場板塊安排均類似。
值得注意的是,海航集團還將設立信托抵償債務,草案表明:“本次重整將主要通過信托計劃實現資產管理與債務清償。”
具體來看,由發起人作為委托人,成立信托計劃,并將持有的總持股平臺的股權以及對各業務板塊的應收款債權注入信托計劃,作為信托財產。
信托成立后,信托計劃通過總持股平臺實現對所有信托底層資產的實控及管理,即將321家公司的全部資產納入了信托計劃。
除小部分現金清償及留債清償外,原則上321家公司的全部債務將歸集至發起人公司,并以發起人設立的信托計劃份額受償。
其中,有財產擔保債權人取得優先份額、普通債權人取得普通份額,債權人成為信托受益人后,即享有321家公司整體財產利益,可以分享重整后相關企業的運營及處置收益。
圖片來源:重整計劃草案截圖
草案稱,考慮到321家公司實體經營企業眾多,為確保信托計劃未來持續平穩運營,原則上由企業現有經營管理團隊繼續運營信托計劃實際控制的實體經營企業。
在業務規模不變的條件下,實體經營企業不得按照明顯低于同地區同行業同等規模企業的平均職工人數進行無故裁員,員工薪酬水平不得低于同地區同行業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