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上午,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即日起公開征民意,明確船舶不能用與國家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稱命名。船舶是各種船只的總稱。船舶是能航行或停泊于水域進行運輸或作業的交通工具,按不同的使用要求而具有不同的技術性能、裝備和結構型式。
意見稿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或者主要營業所的中國公民所有或者光船租賃的船舶登記適用本辦法。
意見稿規定,船舶取得識別號后,申請登記前,船舶所有人、由船舶建造人等可以申請核定船名。一艘船舶只準使用一個名稱,船名不得與登記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名經核定后,在任一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登記手續時均可以使用。24個月內未辦理船舶登記手續的,經核定的船名自動失效。
意見稿明確,船名不得使用帶有民族歧視性或者殖民主義色彩、有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傾向和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使用的文字。
除經有關機關批準外,船名不得使用與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名稱相同或者相似的;與國家機關、政黨名稱相同或者相似的;與國家領導人姓名相同或者相似的;與政府公務船舶名稱相同或者相似的;申請人戶籍地以外的省、市簡稱加船舶種類組成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