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7日約5時57分,在瓊州海峽西口,裝載957.5噸硅錳合金的東行雜貨船“嘉禾128”輪與西行漁船“桂欽漁22668”輪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嘉禾128”輪破損進水沉沒,4人死亡,2人失蹤,約4噸柴油泄漏;漁船“桂欽漁22668”輪船艏破損,網撐固定鋼絲斷裂;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994萬元。構成較大等級水上交通事故。
值得注意的是,據海事局網站7月27日發布事故調查報告指出,發生碰撞后,“桂欽漁22668”輪存在肇事逃逸行為。
“桂欽漁22668”輪與“嘉禾128”輪發生碰撞后,采取了停車的操作,檢查本船受損情況,在不危及自身安全情況下,沒有對事故另一方采取救助行動,停船十余分鐘后,沒有報告海事、漁業漁政、公安等有關主管機關,于6:12駛離事故水域,開往北海港。駛離現場約1個小時,船長于6:57撥打船東電話但未接通,7:32再次撥打電話,告知船東黃某欣發生碰撞事故。黃某欣沒有將該事故信息報告有關主管機關。經調查問詢,“桂欽漁22668”輪船長、船東承認知道事故發生且未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等事實。
調查報告指出,綜合調查情況和原因分析,該事故是兩船互有過失的責任事故。“桂欽漁22668”輪作為交叉相遇局面中的讓路船,疏忽了望,未能及早發現來船并判斷是否存在碰撞危險;未履行讓路船義務及早避讓來船,導致兩船形成緊迫局面、陷入緊迫危險;近距離盲目大角度轉向,致使兩船發生碰撞事故。該船應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駕駛人員鄭某榮為事故直接責任人。
“嘉禾128”輪在兩船進入緊迫危險后未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動,違背了《避碰規則》第十七條“直航船的行動”條款的相關規定。“嘉禾128”輪應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
調查報告指出,“桂欽漁22668”輪駕駛人員鄭某榮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已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桂欽漁22668”船長岑某輝放任未持有有效職務船員適任證書人員在瓊州海峽交通密集區獨自操縱駕駛船舶,明知事故發生,不救助、不報告任何有關主管機關擅自駛離現場,肇事逃逸,其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桂欽漁22668”輪舶實際所有人黃某欣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