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國航遠洋發布《福建國航遠洋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進展公告》。
福建國航遠洋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法律責任。
一、本次仲裁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收到受理通知書的日期:2023年3月2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3年2月28日
仲裁機構的名稱: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偛?/p>
仲裁機構的所在地:上海市
二、有關仲裁事項的基本情況
(一)申請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稱:福建國航遠洋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負責人:王炎平
仲裁代理人及所屬律所:蕭剴/陳昊文/李宜峰、北京市環球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二)被申請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稱:武昌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負責人:姜濤
仲裁代理人及所屬律所:暫無、暫無
(三)糾紛起因及基本案情: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17年12月1日簽署了一份《建造合同》,約定由申請人委托被申請人設計并建造一艘載重量為86,000公噸的散貨船。之后,雙方簽署了多份補充協議,其中《補充協議02》約定,申請人有權在上述《建造合同》生效后的六個月內,即2018年5月31日前內通知被申請人以與《建造合同》項下相同的價格為申請人建造另外五艘相同規格的散貨船,即“選擇船”。
申請人于2018年5月30日、2018年12月29日兩次向被申請人發出《關于宣布建造后續五艘選擇船的通知》,通知被申請人后續五艘選擇船生效,要求被申請人盡快與申請人就五艘選擇船的建造事宜簽署合同并著手建造。
然而,在收到前述選擇船通知后,被申請人以原料價格上漲、申請人未在約定的期限內發出選擇船通知等理由拒絕按照《補充協議02》約定與申請人簽訂5艘選擇船的建造合同,并主張申請人發送的選擇船通知無效。
(四)仲裁的請求及依據:
仲裁請求
1.請求確認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發送的后續五艘船選擇建造的通知有效,申請人保留向被申請人主張賠償損失的權利;
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為本案支付的律師費;
3.請求裁決本案仲裁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仲裁依據
由于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發送的選擇船通知無效,申請人通過當面溝通以及書面發函等多種方式試圖與被申請人協商解決爭議,但均無果。故申請人依據《建造合同》之仲裁條款對被申請人提起仲裁,請求仲裁庭確認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發送的后續五艘船選擇建造的通知有效,且申請人保留向被申請人主張賠償損失的權利。
(五)案件進展情況:
2024年4月10日,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偛浚ê喎Q“上??偛俊保┦盏角鄭u海事法院“(2023)魯72民特16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雙方當事人之間關于確認《關于宣布建造后續五艘選擇船的通知》有效的糾紛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2024年4月11日,上??偛繉⑸鲜霾牧戏謩e轉寄給雙方當事人,并告知雙方當事人根據《仲裁規則》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仲裁庭決定自2024年4月11日起回復本案仲裁程序。
2024年5月17日,公司提交了“撤銷及退費申請”,撤回本案中的全部仲裁請求。
近期,公司收到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偛堪l出的《函寄MASH20230006號86000載重噸散貨船建造合同糾紛案撤案決定》【(2024)中國海仲滬字第000962號】,根據《仲裁規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就公司的撤案申請,仲裁作出準予公司的撤案申請,撤銷公司和被申請人之間的MASH20230006號爭議案,終止本案仲裁程序。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對公司經營及財務方面的影響
(一)本次仲裁對公司經營方面產生的影響:
公司經營活動正常進行,本次仲裁撤案決定對生產經營未產生不利影響。
(二)本次仲裁對公司財務方面產生的影響:
本次仲裁撤案申請,對公司財務方面暫未產生影響。
四、備查文件目錄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總部發出的《函寄MASH20230006號86000載重噸散貨船建造合同糾紛案撤案決定》【(2024)中國海仲滬字第000962號】
福建國航遠洋運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