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國航遠洋(833171)發布公告,近日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收到北京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措施決定書,因信息披露違規問題被出具警示函。具體違規事項包括未及時披露仲裁結果、未履行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義務、未披露關聯交易及管理費用跨期確認等。違規涉及的責任人包括公司董事長王炎平、財務總監薛勇及董事會秘書何志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涉嫌違規事實: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104號、〔2024〕105號、〔2024〕106號、〔2024〕107號)及北京證券交易所查明的事實,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存在如下違規行為:
1、2024年6月5日公司收到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總部作出的《撤案決定》,公司未及時履行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義務;
2、2023-2024年間公司或子公司向江蘇海通海洋工程裝備有限公司和蕪湖造船廠有限公司分別發出選擇船通知后,未及時履行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義務;
3、2023-2024年公司未披露公司或子公司與上海暢隆明航運有限公司、天津中安物流有限公司以及上海樂嘉樂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
4、公司存在將2022年17.74萬元管理費用跨期確認到2023年的情況;
5、2023-2024年公司子公司存在為4家關聯方代付物業費、電費(合計14萬元)的情況;
6、2023年公司及子公司存在部分管理費用(合計187.43萬元)在未取得相應結算單據的情況下進行支付,公司子公司存在2023年、2024年將預付租房款給員工,再由員工支付給房東等內部控制缺陷情況;
7、2022年至2024年,公司存在與關聯方的部分基層員工人員共用、管理混同以及替關聯方代付物業費、電費等獨立性不足的情況。
公司表示,此次自律監管措施不會對公司的正常運營和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同時也不存在因本次處罰而被終止上市的風險。公司對違規事項高度重視,并已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以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確保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4年前三季度,國航遠洋實現收入6.80億元,歸母凈利潤8186萬元。